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林玟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麗淑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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