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取財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併案部分有共犯 廖慶山 在逃,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八款規定,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將其羈押期限延長二月。茲查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端宜法官朱美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