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51號原告 黃森暐 被告張宇甄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貳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玖仟柒佰零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吳幸娥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