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22號原告 史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50,000元,及自民國103年6月
1日起算之利息,衡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原告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0.542換算新臺幣數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7,100元(計算式:50,000×30.54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