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22號原告利得惠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銘 被告雲端市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暐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查,茲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兩造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或約定以本院轄區作為契約履行地之情,自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