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57號聲請人 許建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簡字第57號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7年度簡字第57號卷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車輛之駕駛人,為明瞭本院107年度簡字第57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進行情形,故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57號事件之當事人為原告許林寶彩及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聲請人雖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惟其係被告裁罰當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駕駛人,且於本件訴訟經原告 陳明 為其輔佐人,有陳明輔佐人聲請狀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系爭事件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