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66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清連 被上訴人即原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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