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42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繼字954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前受理96年度繼字第954號 簡琇紜 繼承案件,聲請人為簡琇紜之債權人,為查明簡琇紜之繼承人及財產清冊,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業已提出簡琇紜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信用卡相關費用查詢單為證,足認聲請人就其對前述事件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釋明之責。從而,揆諸前揭規定,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 官區 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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