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有限責任台北縣淡水信用合作社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陸萬伍仟捌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