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聲字第46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銓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2年度執聲沒字第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外接式硬碟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方銓祥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以101年度偵字第2435
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已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期滿。扣案之外接式硬碟1個,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及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4
35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1年10月31日確定,至102年10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該署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而扣案之外接式硬碟1個,存有「真三國無雙5」、「真三國無双5Empires」、「真三國無双MULTIRAIDSpecial」之遊戲電腦程式著作,且上開硬碟透過遊戲主機執行後,顯示器螢幕畫面中會出現與「koei」(商標註冊號:00000000號)、「三國無双」商標圖樣(商標註冊號:00000000號)相同之圖樣,為被告所有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及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楊文華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述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查獲照片與扣案物勘驗照片12張、YAHOO!奇摩拍賣網站網頁擷取畫面資料、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製造販賣暨授權契約書(含日文版及中文版各1份)、正版遊戲光碟封面影印資料、鑑識報告書各1份、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2份在卷可稽,復有前揭扣案之存有盜版遊戲軟體之外接式硬碟1個為證。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上開扣案物應予以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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