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2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霈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怡娉張惟傑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究為李怡娉抑或 李宜娉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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