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王正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2月27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8391793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正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扣案強力膠壹條、含強力膠之殘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王正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12月23日晚間11時7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號。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
㈡扣案強力膠1條、含強力膠之殘膠袋1個。
㈢現場照片2張、扣案物照片1張。
三、扣案強力膠1條、含強力膠之殘膠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
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3項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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