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48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店簡字第1489號
原   告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訴訟代理人  張嘉翔
被   告  張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參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捌萬參仟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共15張,詎原告就其中編號1至6所示之支票遵期提示,竟
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而未獲付款。編號7至
15之支票,因被告已遭列為拒絕往來戶,該支票屆期必無
從兌現,故雖有部分支票尚未到期,應認顯有到期不履行
之虞,爰提起將來給付之訴。
(二)系爭支票是原告公司業務即訴外人 陳家榮 交回原告公司,
訴外人陳家榮將其應交付原告公司的貨款支票換成系爭支
票繳回。系爭支票係被告借給訴外人陳家榮,陳家榮再交
回公司。被告於另案有說他個人及其配偶的支票都是被告
在使用。
(三)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
前開票據金額。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8萬3000元,及
自附表所示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
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
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
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
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
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3條、
第126條、第133條規定甚明。又票據具有無因性之特質,
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後,即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
而完全不沾染原因關係之色彩,票據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
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並不影響票
據行為之效力,執票人仍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另按請
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又將來給付之訴,以債
權已確定存在,僅請求權尚未到期,因到期有不履行之虞
,為其要件(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385號判決意旨可
資參照)。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5張及退
票理由單6張等件為證,並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永和分行函覆本院之108年12月16日華南永字第1080000
696號函所載:「經查詢本行客戶張揚....帳號000000000
支票存款帳戶已於108年6月14日列為拒絕往來戶....,其
所開立縣為到期之支票近兩年未回籠張數共22張」等內容
在卷可佐。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是原告依上開法條請求被告給付附表編號1至15之支
票票款共88萬3000元,暨法定利息,自屬有據。此外,附
表編號13之支票於原告起訴時固有票載發票日尚未屆期之
情形,惟該支票於本院109年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業已
屆期且未獲付款,自非屬應預為請求者,原告自無提起將
來給付之訴之必要。惟原告雖無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必要
,被告屆期未給付票款,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該編號
13之支票票款,仍有理由,附此敘明。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馮姿蓉
附表
┌─┬─────┬─────┬───────┬──────┐
│編│支票號碼│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利息│
│號││(新臺幣)│(民國)│起算日(民國│
│││││)│
├─┼─────┼─────┼───────┼──────┤
│1│PD0000000│30,000元│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
├─┼─────┼─────┼───────┼──────┤
│2│PD0000000│30,000元│108年6月30日(│108年7月1日│
││││支票上誤載為││
││││108年6月31日)││
├─┼─────┼─────┼───────┼──────┤
│3│PD0000000│50,000元│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
├─┼─────┼─────┼───────┼──────┤
│4│PD0000000│180,000元│108年6月9日│108年6月10日│
├─┼─────┼─────┼───────┼──────┤
│5│PD0000000│28,000元│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
├─┼─────┼─────┼───────┼──────┤
│6│PD0000000│200,000元│108年6月15日│108年6月17日│
├─┼─────┼─────┼───────┼──────┤
│7│PD0000000│25,000元│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30日│
├─┼─────┼─────┼───────┼──────┤
│8│PD0000000│30,000元│108年7月31日│108年7月31日│
├─┼─────┼─────┼───────┼──────┤
│9│PD0000000│30,000元│108年8月31日│108年8月31日│
├─┼─────┼─────┼───────┼──────┤
│10│PD0000000│30,000元│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30日│
││││(支票上誤載為││
││││108年9月31日)││
├─┼─────┼─────┼───────┼──────┤
│11│PD0000000│50,000元│108年7月31日│108年7月31日│
├─┼─────┼─────┼───────┼──────┤
│12│PD0000000│50,000元│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30日│
││││(支票上誤載為││
││││108年9月31日)││
├─┼─────┼─────┼───────┼──────┤
│13│PD0000000│50,000元│108年11月30日│108年11月30│
││││(支票上誤載為│日│
││││108年11月31日││
││││)││
├─┼─────┼─────┼───────┼──────┤
│14│PD0000000│50,000元│108年7月31日│108年7月31日│
├─┼─────┼─────┼───────┼──────┤
│15│PD0000000│50,000元│108年8月31日│108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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