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8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楊仁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成 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全部被告之姓名、真正住
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
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全
部被告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本院已依原告聲請調到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07年板登字
第317010號登記申請書及其相關附件影本,原告應自行至本
院閱卷後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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