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一○號抗告人 陳益豐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六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二年度聲字第一○九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陳益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益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九罪,經原審法院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確定在案,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固非無見。
惟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之裁判;後者則為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均仍應受其拘束。經查:本件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9之八罪,係經原審法院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五號判決確定,該八罪原與同一判決確定之其餘六罪,共十四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確定,有判決書在卷可稽。嗣因該其他六罪與上開八罪,不合於合併定執行刑之規定,而上開八罪另又與附表編號1之罪合於定執行刑之規定,原審因依檢察官之聲請(抗告人亦請求檢察官聲請應定執行刑)裁定就附表所示之九罪定應執行刑。惟原裁定就附表所示之九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較之上開確定判決就附表編號2至9之八罪與其餘六罪(此六罪另與其他犯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六年)共十四罪原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加計附表編號1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十月之總和為重。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無違,自難昭折服。又附表編號9之罪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原裁定誤載為「妨害自由」罪名(檢察官之聲請書亦誤載),亦有未合。抗告意旨請求另定適當之應執行刑,即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為裁定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臻適法。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韓金秀法官洪昌宏法官徐昌錦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V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0.08.31│100.07.12│100.08.05││││││├────────┼─────────┼─────────┼─────────┤│偵查(自訴)機關│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高雄地檢100年度偵│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察署(下稱高雄地檢│字第24325號│字第24325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991號│││├───┬────┼─────────┼─────────┼─────────┤││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高雄高分院│││││院(下稱高雄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96│101年度上訴字第130│101年度上訴字第130││││號│5號│5號││├────┼─────────┼─────────┼─────────┤││判決日期│101.02.23│102.02.27│102.02.27│├───┼────┼─────────┼─────────┼─────────┤││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96│101年度上訴字第130│100年度上訴字第130││││號│5號│5號││判決├────┼─────────┼─────────┼─────────┤││判決│101.02.23│102.03.29│102.03.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高雄地檢102年度執│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742號│字第4315號│字第4315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100.07.28│100.08.02│100.07.15│├────────┼─────────┼─────────┼─────────┤│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高雄地檢100年度偵│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4325號│字第24325號│字第24325號│├───┬────┼─────────┼─────────┼─────────┤││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30│101年度上訴字第130│101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5號│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2.27│102.02.27│102.02.27│├───┼────┼─────────┼─────────┼─────────┤││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0│100年度上訴字第130│101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5號│5號││判決├────┼─────────┼─────────┼─────────┤││判決│102.03.29│102.03.29│102.03.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高雄地檢102年度執│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315號│字第4315號│字第4315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15年6月│├────────┼─────────┼─────────┼─────────┤│犯罪日期│100.08.18│100.08.03│100.08.02│├────────┼─────────┼─────────┼─────────┤│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高雄地檢100年度偵│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4325號│字第24325號│字第24325號│├───┬────┼─────────┼─────────┼─────────┤││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30│101年度上訴字第130│101年度上訴字第130││事實審││5號│5號│5號││├────┼─────────┼─────────┼─────────┤││判決日期│102.02.27│102.02.27│102.02.27│├───┼────┼─────────┼─────────┼─────────┤││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0│100年度上訴字第130│101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5號│5號││判決├────┼─────────┼─────────┼─────────┤││判決│102.03.29│102.03.29│102.03.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高雄地檢102年度執│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315號│字第4315號│字第4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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