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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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9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 律師被告西海岸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丙○○承受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亦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7月6日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甲○○,嗣於本院99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99年1月8日變更為丙○○,故原來法定代理人甲○○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然因有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故訴訟程序自不因而當然停止,且不生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問題。嗣判決送達兩造後,被告於99年4月27日提起上訴,並更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丙○○,且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為佐。本院爰依前開說明,以裁定命丙○○承受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