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9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 律師被告西海岸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上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就被告抗辯陳報狀及平均工資計算提出準備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