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39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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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13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市地重劃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139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縣政府間市地重劃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1398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裁判所持理由在內,此觀上開法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原裁定未於理由中論斷,聲請人所提依行政訴訟法第114條第2項規定,行政處分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違反程式規定者,限於同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所規定之情形,是原審判決謂:「相對人對於為撤銷原處分所適用之法令依據未予說明,然相對人於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時,所提出之答辯書,已於理由中載明係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臺中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作成原處分,對於上開瑕疵,自已補正。」,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本院裁判對此並未論述,即有脫漏情事,是聲請人依法請求補充裁判等語。經核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已審酌該案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上開意旨僅係主張原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攻擊方法,並非訴訟標的本身,本院前述裁判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判,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胡方新法官王碧芳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