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件:
一、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履行至何時毀諾?(應提出各期清償之證明)。
二、聲請人於民國97年2月遭欣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資遣後,是否領有失業補助?領取期間及金額為何?
三、聲請人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七、聲請人提出之薪資表中,代退(扣)項目扣款金額為何?
八、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每月薪資?(應提出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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