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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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190號聲請人 王銘宗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伍佰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