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小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0年度竹小字第277號
原告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茂滄 訴訟代理人 曾永傑 被告 李新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22日11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新竹市○○區○○路○段118號前。原告所屬駕駛員即訴外人 陳聖彤 ,駕駛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停等於上址,為靜止停等狀態。被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先撞擊訴外人 林江秀緞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致訴外人林江秀緞之重型機車再撞擊系爭車輛,致車身凹陷變形及安全門刮損。
(二)被告於市區道路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當時交通未擁塞且係日間晴天,所行經之市區○○路○段道路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且行車管制號誌動作正常,詎被告未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使前車即訴外人林江秀緞無法注意後車即被告之行動,致訴外人林江秀緞人車倒地再撞擊系爭車輛,被告肇事情形已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之規定。
(三)依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5360號、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刑事判例及30年上字第18號民事判例意旨可參,系爭車輛駕駛員即訴外人陳聖彤對於不可預知之被告違規駕駛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且系爭車輛係靜止停等狀態中,更何況若冒然向左側插入他人行駛中之車道內,無疑減縮、破壞他人行車間之安全距離,亦增加行車事故發生之可能。又被告之違規駕駛行為與系爭車輛受損間,確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應就原告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四)系爭車輛為一國道客運車輛,係按主管機關路線固定行駛,因被告違規駕駛行為而受損,無法參與營運,受有營業損失,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臚列原告所受損害如下:
1.系爭車輛修復費用部分:9,000元。
2.營業損失部分:系爭車輛進廠維修2日,單日營業損失為7,475元,合計共14,950元。
3.綜上所述,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23,950元【9000+14950=23950】。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被告之疏失致受損乙節,業據提出估價單、車損照片、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系爭車輛運輸成績表及營業損失計算表、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及訴外人陳聖彤駕照影本、100年9月19日存證信函、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市警察局調閱本件交通事故之肇事相關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調查報告表(一)(二)、相關人員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等資料核閱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上述時地駕車,原應注意上開規定,而依案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充足、視線良好、柏油路面無陷缺及障礙物,顯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以致碰撞於其車前方行駛之訴外人 林江秀鍛 所騎乘之機車,該機車再碰撞系爭車輛,被告就系爭車輛所受損害,自應負過失之責。
三、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且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困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即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73號判決可資參照。系爭車輛停放處為人行道及劃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之處所,此為原告所不爭執,雖有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惟系爭車輛係因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距離致追撞前行機車,機車因而失控致撞擊系爭車輛,此據被告於警訊時自承在卷(見新竹市○○○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則系爭車輛違規停放,依客觀情形並不當然必定發生受被告追撞之機車失控撞擊而致受損之情形,依前揭說明,尚難認違規停放與系爭車輛受損有因果關係存在。
四、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據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亦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同院73年度台上字第1574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因前開過失肇致本件車禍,並致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等情,已如前述,被告自應負賠償之責。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計支付修理費用即左後安全門及車體拆裝鈑金及噴漆工資5,000元、左後安全門及車體鈑金及噴漆材料費用共4,00
0元,合計共9,000元,業經原告提出萬星汽車修理廠估價單等為憑,其修復之部分與事故發生時之車損照片亦屬相當,應堪信原告上開支出均屬修復系爭車輛所必要。惟系爭車輛係於88年11月開始使用,有行車執照附卷可憑,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00年8月22日),已使用11年9月,依前揭說明,其以新品取代舊品間之差價應予折舊扣除。是故關於原告所承保系爭車輛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既得以必要之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依原告所提估價單之記載,更新零件費用合計為4,000元,本院依行政院(86)財字第52053號、臺(45)財字第1480號令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系爭車輛耐用年數4年,使用年限已逾耐用年限,故以4年計,每年折舊率千分之438,是系爭車輛更新零件折舊後金額應為399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是以系爭車輛受損之金額為5,39
9元【計算式﹕工資5,000元+材料399元=5399元】。
五、原告另主張系爭車輛係因本件車禍送修期間為2日,計有2日無法營業,受有每日營收為7,475元之損害,合計14,950元乙節,業據提出系爭車輛運輸成績表、營業損失計算表、臺北市公共運輸處100年11月10日北市運綜字第1003431140
0號函為證,查原告所提系爭車輛受損核估日期為100年8月23日與本件車禍發生日期100年8月22日相近,且修復內容為鈑金、噴漆,耗時2日亦屬合理,故原告主張因系爭車輛於2日修理期間無法營業,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營業損失每日7,475元,合計二日共14,95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20,349元【計算式﹕5399+14950=20349】,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於100年10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參)之翌日即100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就原告勝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金額。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附表: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第一年折舊│4000×0.438=1752│├──────┼─────────────────────┤│第二年折舊│(0000-0000)×0.438=985│├──────┼─────────────────────┤│第三年折舊│(0000-0000-000)×0.438=553│├──────┼─────────────────────┤│第四年折舊│(0000-0000-000-000)×0.438=311│├──────┼───┬─────────────────┤│時價亦即折舊後之金額│0000-0000-000-000-000=399│├──────────┴─────────────────┤│備註: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