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66號原告 周守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五日內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業經本院定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下午2時1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因原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須繳納提解費,提解原告到庭審理,經核提解費用為新臺幣2060元,爰裁定命原告預納提解費用。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