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四六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執行羈押,玆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再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