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馬英九 被上訴人 磊進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雄俊 被上訴人癸○○○訴訟代理人 李曉平 被上訴人辛○○
壬○○乙○○庚○○己○○丁○○丙○○子○○甲○○戊○○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台北市政府、丑○○分別提起上訴,關於台北市政府第一審起訴部分,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伍佰肆拾伍萬柒仟貳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伍佰柒拾叁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捌仟玖佰肆拾柒元外,其餘伍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繳納。關於丑○○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仟肆佰零捌萬叁仟參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壹仟貳佰伍拾叁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伍萬柒仟零壹拾玖元伍角外,其餘壹拾伍萬肆仟貳佰叁拾叁元伍角,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翁昭蓉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官曾瓊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