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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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七八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戊○○
庚○○○癸○○(即被上訴人)乙○○
丁○○○甲○○丙○○己○○被上訴人辛○○
壬○○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於辯論前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黃清江~B3法官謝肅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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