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四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上訴人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五八號案件卷宗及刑事判決正本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吳秀美法官蕭艿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高瑞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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