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二)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二)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五八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余鐘柳
蔡馥宇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柒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十一月十九日、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三月十九日、五月十九日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而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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