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72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稽文麗
被 告 林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
時五十四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