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二二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案由欄內之案由,應更正為「妨害家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若有誤寫,亦應準用,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關於案由欄內之案由應為「妨害家庭」,誤繕為「詐欺」,茲裁定更正為「妨害家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敏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