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
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丙○○
送達處所:台北縣中和市○○路○段○○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周煙平~B法官周健忠~B法官邱景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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