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調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王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相對人即被告之住所地在基隆市中山區,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侵權行為地則在新北市萬里區
,有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可憑,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
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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