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洪慧琛
上列上訴人與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26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