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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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22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鍾彥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457元,及其中90,132元
自民國109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
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
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同法第43
6條之18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
101年1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持之消費,詎被告未依約
履行給付義務,尚積欠原告93,357元(含本金90,132元、利
息2,325元、違約金900元)。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3,357元,及其中
90,132元自109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
9%計算之利息。被告則於審理期日中陳稱:目前已在進行
債務清理程序等語。是依上揭規定,本件下僅就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900元之違約金及被告抗辯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記
載理由要領:
(一)原告不得向被告請求違約金
⒈按民法第252條之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
減至相當之數額。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
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
且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已任
意給付,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
,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79
年台上字第191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00元之違約金,其標準應
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
以求公平。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給付,除受有利息損失外
,並未有其他之積極損害,兼衡國內貨幣市場利率已大幅
調降,原告以單方擬定之定型化約款,收取上開利率之利
息,可認原告已獲有相當之經濟利益,並足以彌補其損失
。若再課予被告給付違約金900元,對被告顯有失公平,
爰依前揭規定,應予全部酌減。是原告得請求之總金額即
為92,457元(計算式:90,132+2,325=92,457)。原告請
求在此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二)被告尚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本件訴訟無當然停
止之事由
⒈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之債
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
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
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亦即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權人始不得對債務人
開始或繼續訴訟程序,然在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
程序前,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訴訟,並不受限制。
⒉查本件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雖已向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下稱新竹地院)聲請裁定更生或清算,然僅在補正資
料階段,尚未經新竹地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有新竹地
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在卷可,是依上揭規定原
告提起本件訴訟,並無不可,被告前揭所辯,尚不可採。
二、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
92,457元,及其中90,132元自109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所為之判決,應就被告敗訴部分,依同法第436條之
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因原告敗訴部分
佔原告請求金額比例甚微,是酌定由被告全部負擔。並依職
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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