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7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73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胡憲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3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
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3月9日至98年3月9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4月8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影本可稽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