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66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告 顏比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貳仟零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兩造簽訂之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及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21條均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1頁、第47頁及第51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3年6月間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未約定貸款額度,依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5條、第8條之約定,被告得以該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每月應繳納之金額,如借款人未依約繳款時,原告得自應付款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惟自104年9月1日起依新修正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改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48萬4,440元及自94年10月20日起算之利息未清償,依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依約除應清償上開積欠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又於93年6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發卡起至109年6月1日止,消費記帳尚餘9萬2,660元(含消費本金8萬5,647元、利息7,013元、違約金不請求)未按期清償,按會員約定條款第16條之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20%計算至清償日止;另按104年2月4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改以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復按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依約除應清償上開積欠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被告另於93年6月間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借款金額為6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6月11日起至95年2月11日止,共20期,自借款撥付日起算,每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計算月付金,依約適用之利率以週年利率0%固定計息。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累計尚有本金1萬4,985元未清償,依借據暨約定書第6條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是被告依約應清償上開積欠款項。
㈣、為此,爰依現金卡契約、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暨申請書、片現金卡轉換申請書、「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YouBe金交易記錄查詢、信用卡申請書、YUCODE客戶帳務查詢作業、客戶帳務查詢、會員約定條款、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57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且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09年度訴字第3662號編號產品請求金額(新臺幣)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週年利率)1現金卡48萬4,440元48萬4,440元20%自94年10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2信用卡9萬2,660元8萬5,647元20%自95年1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3信用貸款1萬4,985元無總計59萬2,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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