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68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告 陳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申請書第18條、代償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台新銀行償勝金約定書第4條第3項約定可憑(見訴字卷第13、35、41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2年3月24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依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申請書第1條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惟依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申請書第5條約定,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詎被告自92年3月24日核撥貸款起至109年6月4日止,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49萬9,768元,及自94年6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延滯利息未按期給付,依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申請書第8條約定,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延滯利息,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日起施行,故後續利息改以百分之15請求,復依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申請書第9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二)另被告於92年9月22日向原告請領代償卡使用,除依約得於被告信用額度內代償其持有其他機構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之未償帳款並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92年9月22日發卡起至94年11月7日止,消費記帳尚餘21萬3,500元未按期給付,依會員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至清償日止。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已於104年9月1日起公告施行,故後續利息改以百分之15請求。復依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三)又被告於91年10月15日向原告申請「償勝金」,核發額度為15萬元,選擇A方案,借款利率自撥款日起一年內為0,自第13個月起改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利息,兩造約定被告應於每月2日前付款。詎被告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95年1月24日止,共累計7萬9,033元,及自9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未為給付,依償勝金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四)爰依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2、3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申請書、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申請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Yoube金交易記錄查詢、台新銀行代償卡專用申請書、代償卡會員約定條款、帳務資料、償勝金申請書、台新銀行償勝金約定書、償勝金應行注意事項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