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76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鄭國華
訴訟代理人  鄭雅玲
被   告  李秀鈴   現於(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7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下午2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鎧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整,及自民國一佰零一年三
月十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鎧安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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