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2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張子寧
被 告 呂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柒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