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六年間因四件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四○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又於九十七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一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上開案件並經本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一七一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七年四月一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九八○○三八七六八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二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法矯司字第○九八○九○七○四九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