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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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原告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肆佰叁拾肆萬柒仟零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