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七四0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劉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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