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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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六二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門分行法定代理人 康修 訴訟代理人 任燕華 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未據原告繳足裁判費(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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