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太一電子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浩城
被   告 鳳聯液化氣分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智誠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45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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