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132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政謀 的繼承人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
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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