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5號原告政銓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信嘉 被告麥士特系統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昌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605,000元,應繳裁判費105,368元,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百元,尚欠繳納裁判費104,868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