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28號原告 胡峻維
吳臣右 被告 丁丞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4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丁丞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交易字第422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2人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致群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