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3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四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為了自己不法所有的目的,基於概括連續犯罪的意思,連續於附表所列的時間、地點,持用客觀上足對他人生命、身體造成威脅之油壓剪、鉗子,如於夜間並持手電筒,以自備之攀爬鐵插入電線桿孔洞,至電線桿上剪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電纜線(其各次之竊取方法及竊取之電纜線種類、數量均詳如附表犯罪方法欄以及所得財物欄所示)。後來都經由警方查獲,並扣得其當時所有(現已拋棄)供竊取之用之油壓剪二支、手電筒二支、鉗子一支、攀爬鐵條十三支,以及供剝電線外皮之美工刀一把。
二、證據名稱:㈠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之證據名稱已於附表中同時分列於每次犯行後,詳如附表所示。
㈡另關於被告有累犯情形之證據,其證據名稱則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應適用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㈡刑法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本案經檢察官范振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志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已捨棄上訴,不得上訴。
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附表: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三九號犯罪事證暨成立罪名一覽表╒═╤═════╤══════════╤════╤═════════╤════════╕│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法│所得財物│││(民國)││││││├─────┴──────────┴────┴─────────┴────────┤││證據名稱││號├────────────────────────────────────────┤││成立罪名│╞═╪═════╤══════════╤════╤═════════╤════════╡││約於九十一│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中│臺灣電力│以自備之攀爬鐵條插│PVC風雨線,22│││年三月二十│心埔段三三四之一地段│股份有限│入電線桿孔洞,至電│平方厘米,三條,│││六日│福享福四一支14A支5│公司│線杆上,持油壓剪、│每條六十二米,共││││低1至低2接戶點。││鉗子等工具竊取,如│一八六米。││││││於夜間並持手電筒│││├─────┴──────────┴────┴─────────┴────────┤│一│1、被告警詢、審判中之自白。│││2、證人乙○○(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線路裝修員)警詢、偵訊之證述。│││3、電力(訊)線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4、扣案之油壓剪二支、手電筒二支、鉗子一支、美工刀一把(供剝電線外皮用)、攀爬鐵│││條十三支。││├────────────────────────────────────────┤││攜帶兇器竊盜(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約於九十二│苗栗縣頭份鎮興隆里七│臺灣電力│以自備之攀爬鐵條插│路燈線部分為八米│││年一月二十│鄰五二號後方有利幹8│股份有限│入電線桿孔洞,至電│長,接戶線部分為│││一日前(分│支15支8路燈線,及8支│公司│線杆上,持油壓剪、│一百二十米長。│││二次竊取)│15支9-L16接戶線。││鉗子等工具竊取,如│(原起訴書就此誤││││(原起訴書就此誤載部││於夜間並持手電筒。│載部分應予更正)││││分應予更正)│││││二││││││││││││││├─────┴──────────┴────┴─────────┴────────┤││1、被告偵訊、審判中之自白。│││2、證人 吳興袓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竹南服務所調派員)警詢之證述。│││3、扣案之油壓剪二支、手電筒二支、鉗子一支、美工刀一把(供剝電線外皮用)、攀爬鐵│││條十三支。││├────────────────────────────────────────┤││攜帶兇器竊盜(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約於九十三│苗栗縣銅鑼鄉中興工業│臺灣電力│以自備之攀爬鐵條插│變壓器二枚、裸銅│││年一月九日│區北區中隆10A支3興│股份有限│入電線桿孔洞,至電│線一條約三十米、││││隆四街│公司│線杆上,持油壓剪、│PVC線三條,每││││││鉗子等工具竊取,如│條二十米,共六十││││││於夜間並持手電筒│米。│││││││││三├─────┴──────────┴────┴─────────┴────────┤││1、被告警詢、審判中之自白。│││2、證人 張枝生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偵訊之證述。│││3、電力(訊)線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4、扣案之油壓剪二支、手電筒二支、鉗子一支、美工刀一把(供剝電線外皮用)、攀爬鐵│││條十三支。││├────────────────────────────────────────┤││攜帶兇器竊盜(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約於九十三│苗栗縣公館鄉開礦村九│臺灣電力│以自備之攀爬鐵條插│裸銅線共五一八米│││年二月十日│久土雞城至慈雲宮,共│股份有限│入電線桿孔洞,至電│,約一百五十公斤││││分三段,分別為:開礦│公司│線杆上,持油壓剪、│左右。││││三五至三八、開礦五十││鉗子等工具竊取,如│││││八至六十二、開礦八六││於夜間並持手電筒。│││││之九一。│││││├─────┴──────────┴────┴─────────┴────────┤│四│1、被告警詢、審判中之自白。│││2、證人張枝生(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偵訊之證述。│││3、電力(訊)線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4、扣案之油壓剪二支、手電筒二支、鉗子一支、美工刀一把(供剝電線外皮用)、攀爬鐵│││條十三支。││├────────────────────────────────────────┤││攜帶兇器竊盜(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約於九十三│苗栗縣獅潭鄉新店村十│臺灣電力│以自備之攀爬鐵條插│裸硬銅線約五、六│││年二月二十│八鄰大東勢高分71支2│股份有限│入電線桿孔洞,至電│百米,PVC風雨│││一日│至6號,及大東勢高分7│公司│線杆上,持油壓剪、│線六條,約七十餘││││3至76號。││鉗子等工具竊取,如│米,合計約二百三││││││於夜間並持手電筒│十三公斤││├─────┴──────────┴────┴─────────┴────────┤│五│1、被告警詢、審判中之自白。│││2、證人 傅文峰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維修人員兼主任)偵訊之證述。│││3、電力(訊)線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4、扣案之油壓剪二支、手電筒二支、鉗子一支、美工刀一把(供剝電線外皮用)、攀爬鐵│││條十三支。││├────────────────────────────────────────┤││攜帶兇器竊盜(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九十三年三│苗栗縣獅潭鄉新店村十│臺灣電力│持手電筒,並以自備│PVC風雨線八平│││月一日凌晨│五鄰大東勢二十號附近│股份有限│之攀爬鐵條插入電線│方厘米及二十二平│││一、二時許│大東勢高分28支4至低│公司│桿孔洞,至電線杆上│方厘米九條,約一││││2及低1支1。││,持油壓剪、鉗子等│千多米,約一百五││││││工具竊取。│十四公斤。││六│││││││├─────┴──────────┴────┴─────────┴────────┤││1、被告警詢、審判中之自白。│││2、證人傅文峰(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維修人員兼主任)偵訊之證述。│││3、電力(訊)線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4、贓物認領保管單(查獲被竊之低壓電力導線(PVC風雨線)共五十三公斤)。│││5、扣案之油壓剪二支、手電筒二支、鉗子一支、美工刀一把(供剝電線外皮用)、攀爬鐵│││條十三支。││├────────────────────────────────────────┤││攜帶兇器竊盜(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九十三年三│苗栗縣獅潭鄉百壽村簡│臺灣電力│持手電筒,並以自備│PVC風雨線二十│││月三日凌晨│易自來水廠旁圳頭幹12│股份有限│之攀爬鐵條插入電線│二平方厘米三條,│││一時許│低1至12低3號│公司│桿孔洞,至電線杆上│約一百七十一米。││││││,持油壓剪、鉗子等│││││││工具竊取│││├─────┴──────────┴────┴─────────┴────────┤│七│1、被告偵訊、審判中之自白。│││2、證人 黎維山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維修人員)偵訊之證述。│││3、扣案之油壓剪二支、手電筒二支、鉗子一支、美工刀一把(供剝電線外皮用)、攀爬鐵│││條十三支。│││4、失竊現場照片五幀。│││5、電力(訊)線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攜帶兇器竊盜(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