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三六號、九十三年度執緝字第九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犯妨害風化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及犯妨害風化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