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訴字第一六八七號
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陳豐田 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又依原告所提借款約定書,亦無以本院為履行地或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本院自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