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二號
原告銳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壽川 被告開元紙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法定代理人 黃月綏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